办理《二孩生育证》依据:
根据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二十一条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,应当在怀孕前,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(镇)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,经乡(镇)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,并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,领取二孩生育证后,方可生育;
办理《二孩生育证》时限:
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乡(镇)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查意见及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,进行审核,对符合生育条例的,进行公示,公示期满无异议的,发给二孩生育证;